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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危险物品出口物流报关应当注意哪些?

发布时间:2021.10.12| 作者:admin

一、海关对中国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最新版)的进出口企业进行了质量检查。
 二、危险物品出口物流的收货人或代理申报,应当填写的项目有危险类别、包装类别(不包括散装产品)、联合国危险品编号(联合国编号)、联合国危险品包装标识(不包括散装产品)等等。另外,还要求提供以下信息:
 (一)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符合性声明;
 (二)对需添加不同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企业实际生活中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,数量等可说明;
 (三)中文危险公告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),中文安全资料样本。
 三、危险物品出口物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告时,应当提供以下材料:
 (一)危险物品出口物流生产企业合格声明(格式见附件二);
 (二)《出境货物进行运输包装材料性能分析检验研究结论单》(除非散装产品和国际规章不适用某些危险货物包装);
 (三)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;
 (四)宣传危险宣传标签样品(除散装产品外,下同)和安全数据单,如作为外文样品,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;
 (五)对需添加不同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企业实际生活中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,数量等可加以说明。
 四、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:
 (一)中国国家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规定(适用于进口);
 (二)与之相关的国际公约、国际规则、条约、协定、议定书、备忘录等;
 (三)输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技术法规,标准(适用于出口企业的产品);
 (四)海关总署及原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及标准。
 五、危险物品出口物流检查的内容包括:
 (一)关于产品的主要经济成分/组分、物理和化学结构特征、危险因素类别等是否能符合本公告第四条。
 (二)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的要公示标签(进口企业产品设计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),是否随附安全管理数据单(进口中国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);对安全教育资料单的内容分析,能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
 六、危险物品出口物流,应根据包装类型、包装标志、包装种类、包装规格、单件重量、包装和使用条件等来检验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。
 七、根据海运、空运、公路运输、铁路物流运输服务等危险物品出口物流包装检验学生管理制度,对危险品包装进行包装,可实行工作性能分析检验和使用技术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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